臺商林先生在廈門島外某村承包農地種植龍眼,后遇政府征地叫停。在土地賠償費上,當地村委會不顧當初簽訂的協議,坐地起價,臺商因此告上法庭,依法維護自身權益。最近,經庭外調解,林先生討回了應得的青苗費差額。
1997年,林先生來到大陸,曾經在廈門一家科技企業當總經理。因為父親原來是臺灣青果社的社員,自己又是農學專業畢業,因此,經人介紹,林先生在集美后溪鎮某村承租了22.5畝的土地,并委托當地生產組的組長幫忙照看。當時,林先生與村委會簽了一份詳細的協議:除了寫明每畝地每年承租費900元外,其中還有一條明確寫著“若遇到國家需要征用土地,則土地補償費歸農民,青苗費歸承租人。”
從1997年到2006年,林先生在承租的土地上種植改良龍眼,因為一直在試驗新品種,收成并不多。這期間,林先生本人也結束了在科技企業的工作,返回臺灣,承租土地仍由村生產組組長照看。
到了2006年,市政府發出征地公告稱,因廈門新的火車站開建,需要征用這塊地。林先生的龍眼種植只能叫停,而這時,恰恰就到了賠償的時候。當地村委會以農民不愿意將地繼續租給林先生為由要中斷合同。2006年4月,林先生從臺灣過來討論賠償事宜,到了村子,他才發現土地原來是被征用的,他還有應得的青苗費賠償。按照協議規定換算,林先生所承租的22.5畝土地,每畝地的青苗費應為3萬元,而當地村委會只答應賠1萬元。雙方就這樣扯來扯去,一直僵持不下。
林先生當初在承租這塊地時,曾經向臺盟廈門市委顧問曾雄咨詢,并得到了曾雄的協助。因此,遇到了難題的林先生在2006年底找到曾雄,請求幫忙協調。
曾雄隨林先生一起到了后垵村,雙方商量后,村委會“讓步”說最多每畝只能給1.5萬元。
“我們就跟他講,當初雙方有簽協議,這是受法律保護的,沒有道理來扣除。”曾雄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。
就這樣,對方此后一直推諉。有時候,村委會打電話給林先生,叫他過去商量。但是,等林先生真過去了,談不上一兩句,對方就繞開話題,不談。當時,林先生的母親得了重病,父親身體也不好,他在廈門、臺灣兩頭跑,實在經不起這折騰,因此將事情全權委托曾雄處理。
曾雄在此后跑了多趟村子,雙方在不斷的協調中達成共識———2007年底,村委會一次性付給林先生49萬元。但是,對方后來只付了30萬,說過完年再付剩下的19萬。
“結果,過完年后,對方只答應給9萬。他們還說了,你們可以上法院去告。”曾雄說。同時,曾雄也得到了林先生的授權,由他替林先生來打官司。
于是,在今年初,曾雄將對方告上了法院,提出索賠37.5萬元。
“是這樣計算的,”曾雄說,“既然已經告上法庭了,22.5畝地,每畝每年3萬元,就要67.5萬元,扣除已先付的30萬,還有37.5萬。”
這個價錢顯然比當初說的一次性付清49萬元、至今還欠19萬元高多了,對方因此提出進行庭外調解。后來在開庭的前一天,雙方達成共識———對方付給林先生25萬元,其余以捐給當地村委會的名義捐出去。
“村委會的做法嚴重侵犯了臺商的合法權益。國家三令五申保護臺商的合法權益,倘若大家都這樣只看自家的利益關系,臺商誰還敢再來投資呢?”曾雄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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